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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65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1〕65号

 

当事人:安阳市天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ML669F

法定代表人:冯瑞芹

地  址:安阳县洪河屯乡南崔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2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线自动监测设施ZCS-V1等比例混合采样仪未通电未使用,采样管未连接采样仪器,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相关规定。2021年8月24、25、3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及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2021年7月22日连续暴雨导致多处受损无法正常生产,采样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联系厂家维修无配件,7月30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更换新采样机。受灾情和疫情影响采购的采样机一直无法发货,为减少损失8月14日至22日开始灾后试生产并一天一测样送第三方公司检测。采样机8月28日到货,9月1日安装调试完成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64号)及送达回证、陈述意见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从轻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521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从轻处罚款壹拾壹万贰仟(112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