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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6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1〕67号

 

当事人:滑县老店七一新型墙材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15Y9J8B

经营者:马克强

地  址:滑县老店镇青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7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侧物料存放处大量黄土裸露未覆盖,地面积尘厚。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笔录中称:平时砖厂的土堆都是用网覆盖着,前几天下雨网和黄土都粘在一起,为了晾土,所以工人就临时把网去掉了,土干之后由于疏忽忘记再次覆盖。2021年9月27日,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称:市执法人员检查后,组织人员对黄土进行覆盖,并附有覆盖照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6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组织人员对黄土进行覆盖,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21〕219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从轻处罚款肆万柒仟陆佰捌拾(4768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