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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2021〕68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字〔2021〕68号

 

当事人: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678438470

法定代表人:李汇丰

地  址:安阳县水冶镇东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0日10时30分,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转炉正在生产,转炉煤气柜检修未使用,转炉煤气未回收从一次烟气烟囱放散,但烟囱有蒸汽冒出,无可见明火。经查询记录,你单位转炉煤气柜8月12日下午16时起开始停产检修,转炉煤气停止回收利用从一次烟气烟囱放散。19点10分至40分左右,未发现转炉一次烟气烟囱排放口有煤气燃烧,烟囱持续冒出白色蒸汽。19点50分左右看到烟囱顶部点火装置出现明火,随后放散煤气开始燃烧,20时10分左右一次烟气烟囱放散煤气再次开始燃烧。2021年9月14、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转炉吹炼产生转炉煤气,高浓度煤气经除尘降温回收到煤气柜供烤包和电厂使用,低浓度通过一次烟气烟囱点火放散。8月12日煤气柜发生故障进行抢修。点火装置为电子自动点火。2021年9月10日18时30分左右发现放散煤气未点燃,职工立即进行报告,随即进行火炬更换,19时50分左右点火成功。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转炉煤气生产记录显示,9月12日煤气柜检修完成正常使用,煤气放散点火装置点火档处于自动档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1〕68)及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转炉煤气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理。鉴于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转炉煤气生产记录显示,9月12日煤气柜检修完成正常使用,煤气放散点火装置点火档处于自动档位,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转炉煤气生产记录显示,9月12日煤气柜检修完成正常使用,煤气放散点火装置点火档处于自动档位,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决定你单位从轻处罚款伍万陆仟叁佰贰拾(5632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法规科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09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