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依申请
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
年度报表

基层政务
公开

豫 0501 环罚决字〔2021〕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501 环罚决字〔2021〕1 号

安阳华诚博盛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966778422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天池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莉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 年 10 月 11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高炉、烧结、铸铁工段正在生产,焦炭棚内喷淋未开启,大门未关,扬尘明显。焦炭上料皮带廊粉尘较多,有可见粉尘外溢。铸铁车间未封闭,部分烟气未收集。2021 年 10 月 13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相关生产部门工人环保意识不强,当天生产时忘记开启喷淋,关闭门窗。1 号铸铁机当时倒铁水操作比较急导致烟尘比较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直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01 环罚告字

〔2021〕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立行立改。对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派专人管理。铸铁机车间全封闭已完成。焦炭上料皮带廊内安装干雾装置,皮带廊加强封闭,已完成。2021 年 10 月 25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铸铁工段未生产,未见烟尘外溢,增加集气罩。焦炭棚及焦炭输送皮带未使用,检查时门窗关闭,未见粉尘外溢。已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01 环罚告字〔2021〕1 号)及送达回证,陈述意见、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烟气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2021 年 10 月 25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3, 1],处罚金额(X):70400,代入 公 式 :704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1+1+3+3+1)/5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0400 元。根据 2021 年 10 月 25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烟气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从轻处罚款伍万陆仟叁佰贰拾(563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收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2131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