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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01环查(扣)字〔2021〕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501环查(扣)字〔2021〕1号

 

当事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7670813XE

地  址:许家沟乡安林路黄口段    

法定代表人:许福有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从2021年 11月17日1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2021-2022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均显示,你单位热镀锌生产线应停产。2021年11月30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热镀锌工段正在生产。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2021年11月30日凌晨0点至6 点左右热镀锌工段进行了阶段性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你单位2021-2022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热镀锌工段在橙色预警期间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酸洗池出料口1个,热镀锌锅进料门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线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