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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3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0-14 来源:

关于对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13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郝慧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理的议案。经我局认真研究,汇报如下: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中指出使用后口罩处理原则: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为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佩戴过的口罩,应作为医疗废物,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我单位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因此,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应作为生活垃圾,由城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单位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医疗废物类口罩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疗废物类口罩规范化处置;积极与城市住建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完善生活垃圾类口罩收集、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处置过程污染环境,确保废弃口罩规范处理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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