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我市拟定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2130806
电子邮箱:ayhbyd1@163.com
2024年6月25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
(一)核心禁用区。邺城大道、G107、G341、G301道路连线合围区域。
(二)一般禁用区。西北绕城高速、南林高速、G341、G107、邺城大道、中华路道路连线合围区域;安阳市辖区内的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标准在国Ⅲ及以下、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及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标准在国Ⅱ及以下、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及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内执行排放标准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法律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3号)同时废止。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