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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最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开以下各类政府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方式参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安环文〔2020〕144号),申请人可以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查阅。

  公开形式:

  1.安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hbj.anyang.gov.cn/)

  2.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831号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九楼办公室。

  3.本机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4.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安阳环境”。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最新)


  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31号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72-2130925

  电子邮箱:ayhbj@163.com

  传真号码:0372-213098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冬季8:30-12:00,14:30-18:00

  (三)提出申请方式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 邮寄申请。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邮寄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3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455000

  3.在线申请。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4.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邮件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包括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应当详尽、明确。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投诉(2130925);也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